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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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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仍是重点

  • 分类: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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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中国税网
  • 发布时间:2009-06-05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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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一、2009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通知》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

5月中央税收法规集锦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仍是重点

【概要描述】一、2009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通知》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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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09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通知》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二、2009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256号)。  《通知》指出,自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来,共有28个国家或机构,向我国提供双边优惠贷款,其中包括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我国政府将上述优惠贷款,一并纳入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管理。此外,由于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管理比较特殊,为便于各地执行,通知还对截止目前已核准的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予以明确。  
  三、2009年5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通知》明确,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四、2009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通知》明确,《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企业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就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五、2009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2009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等电子产品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45号)。《通知》规定,对出口企业已申报但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企业的供销合同有关内容,货物运输方式、线路是否合理,运费多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单据真伪,货款收付金额与相关单据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了解供货企业近年来生产经营、原材料购进、进项发票及纳税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要继续予以调查落实。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七、2009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43号)。《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2008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通知》明确,为了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及纳税服务工作,指导大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从总则、税务风险管理组织、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监督和改进等六个方面规范大企业事前税务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帮助大企业防控税务风险。  
  九、2009年5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通知》明确,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十、2009年5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通知》明确,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2009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十二、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通知》明确,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十三、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通知明确,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并对相关处理规定作出详细规范。  
  十四、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通知》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三类,一是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是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是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如果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通知》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十六、2009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纪念金币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29号)。  《批复》明确,将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以商品代码为71189000报关出口的猪年生肖彩色金币和猪年生肖金币,纳入含金产品免税范围,实行出口免税办法。  
  十七、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217号)。《通知》明确,负责上海世博会退税函调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凡以该分局名义发出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均为上海世博会退税专用函调。  
  十八、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十九、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3号)。  《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十、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通知》明确,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二十一、2009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意见》明确,在消费税管理方面,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核定大酒厂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全税基,增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开展免税石脑油的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堵漏增收。  
  二十二、2009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通知》明确,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十三、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通知》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二十四、2009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通知》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二十五、2009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通知》明确,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十六、2009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20090401C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9]199号)。《通知》规定,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十七、2009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清查2008年下半年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的通知》(国税函[2009]197号)。《通知》规定,税务总局将对各地重新采集的第一联数据与海关缴款书第一联相符数据以及第四联、第五联数据进行重新稽核比对,将缺联和不符缴款书数据下发入库地税务机关核查入库情况;将重号缴款书数据下发申报方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入库地税务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与国库部门、海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核查缺联、不符缴款书的完税情况,由省局汇总将协查结果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组织各地协查结果资料交换工作。  
  二十八、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跟踪管理期内,涉及2008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应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做好分析、评估工作。  
  二十九、2009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汇算清缴汇总表表间关系、数据提取口径等内容,组织好内部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填报说明,以适应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后相关后续工作的要求。  
  三十、2009年4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6号)。  《通知》规定,对中外运集团实施集团资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在资产转让发生时,按照规定在集团总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对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购中外运集团第一批改制企业的资产,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一、2009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90号)。《批复》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转自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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